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颗粒机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本项颗粒机目不受理联合体。
3.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颗粒机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经审核专家现场通过“军采e信”、军队采购网对第3条进行核实合格。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按照统一要求提供保密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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