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移动互联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众多行业的业务操作都逐渐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与客户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信息和文件的传递。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手写签名、手印、企业公章显然已无法派上用场,颗粒机因此,我们必须用另一种全新的方式来识别文件签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签署意愿。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恰好解决了这一难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决定了电子合同的有效与否,并成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性、真实性以及不可颗粒机篡改性的关键环节。
那么,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一步展开分析。
01 什么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颗粒机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在电子文档上加载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其作用类似于纸质合同上的手写签名或加盖的公章。
电子签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能够证明文件颗粒机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身份;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依据,不容事后否认。
目前电子签名常见形式主要有几种:一种是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颗粒机括采用生物笔记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二是向收件人发出的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三是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的工具,如指纹、人脸识别等。
02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于2005年发布实施的《电子签颗粒机名法》为电子签名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颗粒机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此外,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颗粒机:(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这是目前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则性规定,从根本上要求企业操作中颗粒机要做到审查、验证、保存交易记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有效的电子签名需满足技术的可靠性、控制权的专属性、变更的可记录性(可发现性)三点要求。技术的可靠性,是指电子签名在生成、储存、传递、保持内颗粒机容完整性、鉴别发件人等环节均需采用可靠的技术方案,不得存在技术漏洞,以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控制权的专属性是指电子签名自生成至使用的全流程均处于电子签名人专属并控制的状态,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接触、调用、颗粒机控制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变更的可记录性(可发现性)是指电子签名本身或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具备详细的记录,能够被及时发现,以确保电子签名的不可篡改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合同当颗粒机事人自行提供的电子签名是无效的,因其通常并不满足有效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要求。一定要经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提供,比如众签,其提供的电子签名满足“识别签约当事人真实身份、精确记颗粒机录文件签约时间、有效防止文件被篡改”三个条件,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
随着国际无纸化办公进程的推进,电子签名部分取代手写签名将是未来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也将会为电商、金融、旅颗粒机游、教育、物流、长租、供应链等领域业务场景的在线交易、合作带来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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