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签订电子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电子合同作为信息科技发展时代的产物,具有高效、快捷的天然优势,我们不能为了寻求百分百的安全而完全排斥使用电子合同。这就要求民商事主体在日常管理中要有证据意识,做好证据颗粒机的保存和管理工作,通过规范化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实践中,签订电子合同的途径主要分两类。一是自行开发电子合同签订系统。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有专门的电子合同签订系统;二是选择第三方电子合同签订平台。
无论颗粒机是自行开发的系统还是选用第三方平台的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1.出具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验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颗粒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其中第(二)项为“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实践中称之为“数字签名颗粒机验证”,主要是对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该第三方平台需要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等资质才能出具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
2.电子颗粒机数据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颗粒机除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选择对电子合同公证的方式锁定证据。
3.合同文档的完整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颗粒机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颗粒机据电文的完整性。”
数字签名验证主要是对签名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而非合同内容的验证。合同内容仍然要依靠数据电文管理平台对合同文档的保存和管理。因此,在签订电子合同前,应当事先了解清楚电子合同平台能否对签署颗粒机后的合同文本完整保存并留档。
4.辅助证据的保管
由于电子数据的不易保存、易篡改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是以直接证据为主,间接证据为辅的原则审理此类案件。电子签名的认证并不是判断电子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准,其效力仅颗粒机是优先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件。所以,除了电子合同之外还需要加强辅助证据的保管,以便达到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效果。比如,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可以通过借据、放款凭证、催收记录、微信聊天颗粒机、贷后调查等方式证明银行一方已经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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