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湖南强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环罚字﹝2023﹞第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环罚字﹝2023﹞第13号颗粒机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7处罚内容1.罚款:贰万元整(¥20000)。罚款金额(万元)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颗粒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2023年2月15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黄花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岳步云、傅振华对位于长沙县黄花镇黄谷路210号湖南永鑫人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的湖南强武智能科颗粒机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开始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货架的生产制造,办理了环评审批、验收以及排污登记手续,当日正常生产经营,现场建有1条塑粉喷涂线,主要生产设施有:焊机5台、切割机1台颗粒机、冲床2台、静电喷塑设备1套、燃烧机1台、空压机1台,生产工艺流程有:钢材→切割→冲床→焊接→打沙→静电喷塑→加热固化→打包→成品。检查发现,公司位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禁燃区,天然气主管道已接入公司颗粒机大门口,属于天然气管道已建成的区域,现场有1台既能燃用天然气,又能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烧机,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其废气经抽风机处理后15米高空排放。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燃烧机颗粒机为天然气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两用机器,为节省开支于2023年春节复工后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加热固化,当事人对所处位置禁止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无异议,确认了违法事实。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颗粒机当事人已改用天然气燃料,已将生物质成型燃料进料斗全部拆除,并将生物质成型燃料进料口进行封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颗粒机143012135555888XX数据来源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35555888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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