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原股东赵某、钱某、孙某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由甲公司认购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后各方履行了缴纳增资款、工商登记、签发股份证明书的义务。同日,协议各方签颗粒机署《补充协议一》,其中第二条“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约定:乙公司增资后三年内未完成IPO的,甲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
2015年7月30日,各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终止《补充协议一》第二条“赎回权利颗粒机(回购)或退出”条款。
2015年8月20日,《增资协议》的缔约各方签订《补充协议三》,重新约定了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条款,该条款与《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一致。乙公司并未在上述三份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
2颗粒机017年9月27日,甲公司以EMS特快专递并公证的方式向赵某、钱某、孙某寄送《股份赎回通知函》,要求赵某、钱某、孙某按照《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乙公司董事周某通过电子邮件向赵某、钱某、孙颗粒机某分别发送了《股份赎回通知函》。
甲公司向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钱某、孙某向甲公司支付7241.75万元及其利息,用于回购甲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股份。
中院判决:赵某向甲公司给付3859.43万元及颗粒机相应利息;钱某向甲公司给付2687.97万元及相应利息;孙某向甲公司给付694.35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孙某提起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一、乙公司是否是《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颗粒机》《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合同主体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均是约定原股东(赵某、钱某、孙某等)与新股东(甲公司等)之间增资入股及股权转让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乙公颗粒机司作为目标公司不享有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其仅为合同列明的目标公司,不是《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合同主体。另,《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颗粒机二》《补充协议三》的各方签订主体均是商事主体,通过上述协议的签订进行商行为,获取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上述协议均是各商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相互妥协平衡利益后为了达到最终目的而签订的。各商主体对协议颗粒机的内容字斟句酌,形式上亦追求完备。各份协议预留的签字页上,均没有为乙公司预留签章页,亦可说明乙公司并非上述协议的签订主体。非合同主体的乙公司未在《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颗粒机上签章,不影响《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效力。
二、《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三》中
关于股权赎回条款的效力赵某、钱某、孙某作为原股东及目标公司乙公颗粒机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甲公司订立案涉系列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股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内容。系列合同均是赵某、钱某、孙某与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上颗粒机诉人主张《补充协议三》因乙公司未签章亦未追认而未生效的问题。如前所述,乙公司仅作为系列协议载明的目标公司不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其不是系列合同的主体,未在协议上签章或追认,不影响颗粒机系列合同的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补充协议三》未生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充协议三》中股权赎回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补充协议三》签订时间晚于《补充协议二》,其内容系对《补充协议二》颗粒机的变更,将《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条款变更为恢复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在《补充协议三》上签章,《补充协议三》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条款约定的内容为:颗粒机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增资方(甲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赵某、钱某、孙某)通过适当的安排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该约定为乙公司股东间关于股权转让的商业判断和安排,是各商主体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约颗粒机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据《补充协议三》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一、对目标公司颗粒机来讲,一般而言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必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对赌条款中各方约定由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颗粒机目标公司是合同主体,其未签章的,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二、对增(投)资方来讲,对目标公司增(投)资的同时约定股份赎回或者股权退出条款,是一种惯常的商业操作模式,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新老股东各方约定颗粒机“在目标公司预期盈利目标无法实现时,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增资方在相关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行使赎回权的条件、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赎回通知的方式及其送达颗粒机等内容;尽量约定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股东承担赎回义务,避免由目标公司承担赎回义务;当触发赎回条件时,增资方应该及时行使赎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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