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签订电子保单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手机功能的不断融合发展,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签订电子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电子合同的内容识别,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签订电子保单时,当事人应颗粒机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纠纷发生。
案件缘由:
2020年1月,杨某通过网络投保方式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并通过电子保单签名方式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确认已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颗粒机说明书》等合同内容,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
双方因此诉至法院,杨某认为案涉车辆保颗粒机险方未尽到保险免赔条款告知义务,不属于免赔条款。
保险公司出具电子投保单及签名证明杨某已经确认合同条款。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电子投保方式是否能够认定对免赔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
保险格式合同中,保险人将颗粒机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纳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明确说明不是保险人法定义务。采用电子投保方式投保时,电子保单强制阅读是其显著特征,只有经确认对本界面阅读后,才能进入下颗粒机一界面,从而进行投保,投保人是否真正阅读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电子投保单中签名确认,即认为保险人已向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当事人以电子投保方式的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不予支持颗粒机。
遂判决:杨某支付保险公司保险代偿款43547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金融借贷、车险投保商业领域合同业务剧增,电子投颗粒机保、电子合同以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在金融借贷、保险投保领域频繁运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以保险人未对电子保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格式条款中部分条款无效。这是现代科技发展对传统书面格式合同条款理颗粒机论提出的新命题。法院认为电子投保方式的提示说明义务,在电子投保特性中已经通过“强制阅读”的界面模式予以强化,当事人签字投保,即可视为对电子保单格式条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颗粒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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